各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:
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減輕企業負擔,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15〕31號)、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清理規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申請材料中有關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》(國能綜資質〔2015〕321號)要求,自2015年6月12日起,原國家電監會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修訂的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》中的附件材料所需的下列有關證明文件,不再要求由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出具:
一、生產經營場所、專業試驗室(場、廳)的實地資產核查報告(附件10);
二、凈資產審核報告(附件11);
三、工程收入審核報告(附件12);
四、自有機具設備實物資產狀況核查及資產財務狀況報告(附件13);
五、分立單位的業績證明材料(附件18)。
依據《行政許可法》,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,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。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,我局將依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國家電監會令第28號)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。
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
2015年7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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